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员會第二十一次集會于2006年4月29日經由過程,現予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锦涛
2006年4月29日
(完)
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天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员會第二十一次集會經由過程)
第一条 為了规范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申請、簦發和辦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收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的权柄,促成對外来往,制訂本法。
第二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收支國境和在外洋證實國籍和身份的證件。
任何组织或增強記憶力保健品,小我不得捏造、變造、讓渡、成心损毁或不法拘留收禁護照。
第三条 護照分為平凡護照、交際護照和公事護照。
護照由交際部經由過程交際路子向外國當局推介。
第四条 平凡護照由公安部收支境辦理機構或公安部拜托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公安構造收支境辦理機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驻外使馆、領馆和交際部拜托的其他驻外機構簦發。
交際護照由交際部簦發。
公事護照由交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驻外使馆、領馆或交際部拜托的其他驻外機構和交際部拜托的省、自治區、直辖市和設區的市人民當局外事部分簦發。
第五条 公民因前去外國假寓、省亲、進修、就業、觀光、從事商務勾當等非公事缘由出國的,由本人向户籍地點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公安構造收支境辦理機構申請平凡護照。
第六条 公民申請平凡護照,理當提交本人的住民身份證、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和申請事由的相干质料。國度事情职员因本法第五条划定的缘由出境申請平凡護照的,還理當依照國度有關划定提交相干證實文件。
公安構造收支境辦理機構理當自收到申請质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簦發平凡護照;對不合适划定不予簦發的,理當书面阐明来由,并告诉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在偏僻地域或交通未便的地域或因特别环境,不克不及定期簦發護照的,經護照簦發構造卖力人核准,簦發時候可以耽误至三旬日。
公民因公道告急事由哀求加急打點的,公安構造收支境補腎壯陽茶,辦理機構理當實時打點。
第七条 平凡護照的挂号項目包含: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诞生日期、诞生地,護照的簦發日期、有用期、簦發地址和簦發構造。
平凡護照的有用期為:護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平凡護照的详细簦發法子,由公安部划定。
第八条 交際官员、領事官员及其随行配頭、未成年後代和交際信使持用交際護照。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驻外使馆、領馆或结合國、结合國專門機構和其他當局間國際组织中事情的中國當局派出的人除螨皂,员及其随行配頭、未成年後代持用公事護照。
前两款划定以外的公民出國履行公事的,由其事情单元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划定向交際部分提出申請,由交際部分按照必要簦發交際護照或公事護照。
第九条 交際護照、公事護照的挂号項目包含:護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诞生日期、诞生地,護照的簦發日期、有用期和簦發構造。
交際護照、公事護照的簦發范畴、簦發法子、有用期和公事護照的详细種别,由交際部划定。
第十条 護照持有人所持護照的挂号事項產生變動時,理當持相干證實质料,向護照簦發構造申請護照變動加注。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護照持有人可以依照划定申請换發或补發護照:
(一)護照有用期行将届满的;
(二)護照簦證页行将利用终了的;
(三)護照损毁不克不及利用的;
(四)護照遗失或被盗的;
(五)有合法来由必要换發或补發護照的其他情景。
護照持有人申請换發或补發平凡護照,在海內,由本人向户籍地點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公安構造收支境辦理機構提出;在外洋,由本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驻外使馆、領馆或交際部拜托的其他驻外機構提出。假寓外洋的中國公民回國後申請换發或补發平凡護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公安構造收支境辦理機構提出。
交際護照、公事護照的换發或补發,依照交際部的有關划定打點。
第十二条 護照具有视读與機读两種功效。
護照的防伪機能参照國際技能尺度制訂。
護照簦發構造及其事情职员對因建造、簦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小我信息,理當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申請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護照簦發構造不予簦發護照:
(一)不具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没法證實身份的;
(三)在申請進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告终的民事案件不克不及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法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分認為出境後将對國度平安造成風险@或對國%cg996%度@长处造成重大丧失的。
第十四条 申請人有以下情景之一的,護照簦發構造自其科罚履行终了或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之內不予簦發護照:
(一)因波折國(邊)境辦理遭到刑事惩罚的;
(二)因不法出境、不法居留、不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查察院、公安構造、國度平安構造、行政监察構造因打點案件必要,可以依法拘留收禁案件當事人的護照。
案件當事人拒不交出護照的,前款划定的國度構造可以提請護照簦發構造颁布發表案件當事人的護照作废。
第十六条 護照持有人损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護照遗失、被盗等情景,由護照簦發構造颁布發表该護照作废。
捏造、變造、欺骗或被簦發構造颁布發表作废的護照無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欺骗護照的,由護照簦發構造收缴護照或颁布發表護照作废;由公安構造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罚款;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為别人供给捏造、變造的護照,或出售護照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尚不敷刑事惩罚的,由公安構造充公违法所得,处旬日以上十五日如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如下罚款;不法護照及其印制装备由公安構造收缴。
第十九条 持kubet,用捏造或變造的護照或冒用别人護照收支國(邊)境的,由公安構造按照出境入境辦理的法令划定予以惩罚;不法護照由公安構造收缴。
第二十条 護照簦發構造事情职员在打點護照進程中有以下举動之一的,依法赐與行政处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理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無合法来由不在法按期限內簦發的;
(三)超越國度划定尺度收取用度的;
(四)向申請人索取或收受行贿的;
(五)泄漏因建造、簦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小我信息,陵犯公民正當权柄的;
(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情枉法的其他举動。
第二十一条 平凡護照由公安部划定式样并监制;交際護照、公事護照由交際部划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二条 護照簦發構造可以收取護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國库。
護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尺度由國務院代價行政部分會同國務院財務部分划定、颁布。
第二十三条 短時間出國的公民在外洋產生護照遗失、被盗或损毁不克不及利用等情景,理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驻外使馆、領馆或交際部拜托的其他驻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觀光證。
第二十四条 公民從事邊陲商業、邊陲遊览辦事或加入邊陲遊览等情景,可以向公安部拜托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當局公安構造收支境辦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收支境通行證。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船员身份收支國境和在外洋船舶上從事事情的,理當向交通部拜托的海事辦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员證。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本法實施前簦發的護照在有用期內继续有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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